申伦实事 | 我所马文斌主任律师、潘名月律师代理案件荣登南通中院公众号,虚假清算案终审逆转获评经典案例。

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则极具典型意义的终审案例。


由我所文斌主任律师与潘名月律师共同代理的“公司注销后又恢复登记,股东能否免责”一案,被作为经典案例详细解析,不仅彰显了司法对不诚信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印证了我所律师在复杂商事争议中精准的法律判断与卓越的代理能力。


01 案情回溯

一场“先注销后恢复”的恶意讨债戏码

本案中,债务人公司股东李某父子为逃避债务,在明知公司尚有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承诺,骗取简易注销登记。在被债权人(我方当事人)起诉后,其又妄图通过主动“自爆”材料造假、申请恢复公司主体资格的方式,来规避股东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先注销逃债、后恢复卸责”的操作,给案件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02 庭审激辩与专业突破

马文斌、潘名月律师锚定责任本质

面对一审法院以“公司已无财产、虚假材料与债权未清偿无因果关系”为由驳回诉请的不利局面,我所马文斌、潘明月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抓住了案件本质,并展开了强有力的代理论证:


  1. 厘清责任,直击要害: 明确指出股东李某的责任源于其在注销时出具的虚假承诺,这一虚假清算行为本身已构成侵权,该责任是固定且独立的,不因事后行政登记状态的恢复而溯及免除。


  2. 有力驳斥“无财产”抗辩: 二审法庭采纳了我方观点,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仅反映过往一时的财产状况,并不代表公司绝对丧失偿债能力。作为掌控财务资料并主导虚假清算的股东,李某未能举证反驳我方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 揭露主观恶意,激活多重法律依据: 我方进一步指出,李某的一系列行为,是典型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无论从“虚假清算责任”还是“公司人格否认”角度,其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3 法院终审定音

规则引领,不让违法者从违法中获利

南通中院最终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依法改判股东李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公众号的案例评析中特别强调:“股东虚假清算责任不因公司主体恢复而免除”。法律不应允许任何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利,若因公司恢复登记就免除股东责任,不仅会助长投机行为,更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论断,不仅为本案画上了圆满句号,更为类案审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有力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04 荣誉为阶 专业作帆

以经典案例诠释专业,用匠人精神守护公正

此次我所马文斌律师、潘名月律师代理的案件能作为优秀范例登上法院官方宣传平台,是对两位律师专业功底和勤勉尽责精神的最佳褒奖,也是对我所长期深耕疑难民商事诉讼领域专业实力的高度认可。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始终致力于在每一个案件中,以匠人精神深挖法律事实,以前沿视野洞察案件背后的价值导向,为客户争取最大合法权益,为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专业力量。



2026/6/11 10:18:23 shenlun